&esp;&esp;事實上,《大漢律》經過隆治年間的幾次大修,在立法、司法層面,已遵循慎殺、少殺的原則,對于死刑的絞斬二等,從嚴適用。
&esp;&esp;比如先前賈珍勾結賊寇,也是流放于南,并未論死。
&esp;&esp;而薛蟠之案,因牽涉一位拐子死刑,金陵府肯定要將卷宗遞送大理寺。
&esp;&esp;賈政聞言,頓首拜道:“臣謝圣上隆恩。”
&esp;&esp;徒三年,杖五十,罰為苦役……對年僅十五歲的薛蟠而言,未成年人無死刑,如果從后世的故意傷害致死,起刑點是七年,杖五十算是折抵了部分刑責。
&esp;&esp;只是杖刑五十,一個不好是能打死人的,但天子口諭徒三年,其實又留了生機。
&esp;&esp;總而言之,天子的判罰,基本兼顧了情、理、法。
&esp;&esp;崇平帝擺了擺手,道:“此事,就先這樣罷。”
&esp;&esp;說完看向賈珩,目光溫和幾分,道:“子鈺是個識大體的。”
&esp;&esp;這話自是一語雙關,既為先前拒親楚王之事,又是因著今日薛蟠之事。
&esp;&esp;賈珩拱手說道:“臣不敢當圣上夸贊,臣以為此案也多現其弊。”
&esp;&esp;崇平帝聞言,面色頓了頓,道:“子鈺可細言。”
&esp;&esp;賈珩道:“圣上,人伢、拐子,拐賣婦幼,不知使多少百姓之家承受骨肉分離之痛,臣以為當嚴懲拐賣婦幼的拐子、人伢,并不允官府為收買拐賣者,置備奴籍。”
&esp;&esp;這就是在官府層面限制奴籍的備案,這樣買來的人就還是良民,逃奴就不會受官府捕捉。
&esp;&esp;“此議倒可行,不為非自愿為奴者備案奴籍。”崇平帝點了點頭,贊同說著,轉而問道:“子鈺是有意廢除奴籍?”
&esp;&esp;賈珩道:“臣并無此念,只是奴籍之存廢,據臣所知,論爭非止一日,自開國時,尚書令趙公,曾諫言太祖廢奴籍,太祖欣然納之,并誥發《廢奴令》,但太宗之時,又準奴契備案于官府……臣想來,開國之初,地多人少,士紳豢養奴仆,侵蝕朝廷稅賦之基,俟太宗之時,天下安定多年,可耕之田愈少,富紳商賈豢養奴仆奉己享樂,有買有賣,與其任其私相買賣,多滋禍端,不若官府予以承認,遂成今日之亂象。”這其實牽涉到一個沉重的問題——奴籍的存廢。
&esp;&esp;陳漢如今是有奴籍的,官方不禁奴籍存在,奴契甚至可在官府備案,這是太宗之時定下的典制,算是部分程度上具文了《廢奴令》的規定。
&esp;&esp;真正將“歷史文件不具有現實意義”,這句話應用的淋漓盡致。
&esp;&esp;甚至,到了隆治晚年,部分地區對開設人伢行,也就是中介,發放執照,征收重稅。
&esp;&esp;但陳漢律法,偏偏又重典打擊拐賣婦幼。
&esp;&esp;意思是,自己去人伢行自賣可以,但不能拐賣。
&esp;&esp;官府對人伢行的態度,也是頗為曖昧,充滿了人治意味,一會兒說你是合法的,突然又不合法了。
&esp;&esp;有的官員,默許人伢行存在,對其征以重稅;有的官員深惡痛絕,堅決取締。
&esp;&esp;崇平帝聽著賈珩之言,目露欣賞,道:“子鈺所言不錯,說來,這是朕在刑部,才漸漸想通的緣由。”
&esp;&esp;開國之初,人少地多,朝廷需要擴大自耕農的數量,自然要廢除奴籍,但等到開國日久,情勢又大為不同。
&esp;&esp;賈珩拱手連道不敢。
&esp;&esp;崇平帝目中現出回憶之色,沉聲道:“朕為雍王時,也曾動議廢除奴籍,并對拐賣、收買婦幼等罪,設專章律條嚴刑以懲,但很快發現……”
&esp;&esp;言及此處,崇平帝嘆了一口氣,語氣也漸漸有了幾分沉重道:“每逢天災,多少百姓賣兒鬻女,若不讓其賣于大戶人家棲身乞活,就只能易子而食,釀成人倫慘劇,故朕之后漸罷此念。”
&esp;&esp;不說遠的,寧榮二府就有世仆奴契,若是被寧榮二府攆走,流落于外,同樣生計艱難。
&esp;&esp;賈珩拱手道:“臣知此事,實在太難,也并未妄起此念。”
&esp;&esp;廢奴籍,幾乎不可能,因為最大購買群體恰恰是官僚、地主、士紳,而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。
&esp;&esp;崇平帝道:“倉稟實而知禮節,衣食足而知榮辱,向使國強民富,河清海晏,再廢奴籍,也可順理成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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